新買的二手房內竟無管道設施?法院:買賣合同可解除
2021年6月,寧波象山的陳先生通過當地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,在談妥房屋價款后,陳先生與房主洪女士簽訂了《存量房屋買賣合同》。一周后,陳先生付清了全部購房款,雙方當天就房屋辦理過戶登記,陳先生取得了不動產權證書。
房屋交付后,陳先生便開始對房屋進行裝修,但卻發現房屋內竟沒有水、煤氣及煙道設施,遂與洪女士進行交涉。于是雙方簽訂《補充協議》進行約定,洪女士保證在30日內將房屋缺失的水、煤氣、下水道、廚房煙道等設施配齊,并達到安全、正常使用狀態。若洪女士未按約履行前述義務,陳先生可依法解除原合同,并要求洪女士退還實際支付的購房款、承擔相當于實際支付購房款的違約金。
雙方雖簽訂了《補充協議》,陳先生也多次催促過洪女士,但因各種客觀條件限制,洪女士在接下去的半年間依舊未對案涉房屋進行管道設施安裝,案涉房屋仍不能正常使用。

據了解,洪女士出售的房屋具有合法的住宅產權證書,之所以出現本案的情況,原因是洪女士當時向房產商購買具有一套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,有兩本產權證,物理上亦可進行分割成兩套房子,但水、煤氣、下水道、廚房煙道等設施只有一組。

本案中,洪女士向陳先生出售的房子是其中沒有水、煤氣、下水道、廚房煙道等設施的一套房。
象山法院經審理認為,房子的主要功能是生活居住使用,這是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,現洪女士交付的房屋缺失水、煤氣、下水道、廚房煙道等設施,嚴重影響正常使用,洪女士構成嚴重違約,陳先生有權要求洪女士賠償損失,并有權解除合同。
近日,象山法院判決解除陳先生與洪女士之間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,責令洪女士返還陳先生購房款及支付違約金16萬元。該案經寧波中院二審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在此提醒,在購買二手房時,一定要在最后收房驗房時仔細檢查,尤其是房屋結構、管道設施、采光暖氣及門窗墻體等,以免收房后出現糾紛、吃虧踩“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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